一、挪用公款罪由哪个单位管辖
挪用公款罪是属于职务犯罪,而职务犯罪一般是由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也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挪用公款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具体言之,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有以下特点: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立案侦查。所以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机关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北京刑事律师网进行咨询。
第一不要迷信所谓的官方大律师。
不要迷信所谓的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这些所谓的红顶派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经常欲言又止,保守收敛。他们的社会职务要求他们必须讲政治,不可能激烈对抗,反而自缚手脚。越是重大疑难案件,越是不要迷信这些红顶律师。有些已有一官半职的律师,精力早已不在业务上,他们收费高昂,但可能起不到你想要的效果。
第二不要过分信任熟人介绍的律师。
有些律师在地方上主要靠一些人脉关系,他们善于社交,把很多时间花在维系关系。有时还暗示在公检法的工作背景和关系,可以运筹帷幄。其实这些早成过往,尤其是在政法系统整顿之后,人人自危。这些号称拉关系走偏门的律师,他们不但不会为你的案件但你其实没法判断。即使他们冒着风险跑关系,就肯定能成吗?他们大概率不会在案件上下太多功夫,忽悠的成分比较多。很多当事人就是吃了这样的亏,而且是哑巴吃黄连。
财务挪用公款怎么报案
企业发现财务人员有挪用资金的行为时,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认为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立案。
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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