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骗取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被抓贪污罪中公共财物范围有哪些
依据刑法的规定,公共财产的范围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二、哪些人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
1、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农村人口外出务工、经商人员逐年增加,这些人在未丧失成员资格前,仍然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获得补偿款的资格。
2、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已属居民户,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来源,虽然未将户口迁至其工作所在地,但不应当以户口在本村认定其分配资格;但是因在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口迁出,其父母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经济生活保障,为确保其安心学习所必要的生活费用,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3、因婚姻关系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动的人员。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但常住户口还保留在原集体组织所在地的人员应当认定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获得补偿款的资格。
4、已嫁入的妇女,户口已迁入,应查明其娘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责任田,如未收回,其作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未被侵犯,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5、新出生人口的待遇问题。因其未办好户口手续或虽然已办好户口手续但未分得责任田而决定不分配的,笔者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故不能以其户口手续未办好而拒绝分配,只要能确认征地补偿费产生于其出生之后,就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6、超生子女。只要该子女的落户合法且经过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的,应享有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不能因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剥夺子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有获得补偿款的资格。
7、服兵役、两劳人员。这些人员仍以原集体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来源,应该享有村民同等待遇,有获得补偿款的资格。但是在部队已提干的人员不再享有村民同等待遇,其分配资格不予认定。
8、回乡退养人员。虽然这类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但并不以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生活保障,不应当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相应地也就没有获得补偿款的资格。
9、为了分配土地补偿费,以不正当手段迁入户口,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10、为了成就某种便利条件而将户口迁入,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如许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就读条件中包括户口所在地,部分家长为子女择校而将子女的户口迁入亲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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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不要迷信所谓的官方大律师。
不要迷信所谓的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这些所谓的红顶派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经常欲言又止,保守收敛。他们的社会职务要求他们必须讲政治,不可能激烈对抗,反而自缚手脚。越是重大疑难案件,越是不要迷信这些红顶律师。有些已有一官半职的律师,精力早已不在业务上,他们收费高昂,但可能起不到你想要的效果。
第二不要过分信任熟人介绍的律师。
有些律师在地方上主要靠一些人脉关系,他们善于社交,把很多时间花在维系关系。有时还暗示在公检法的工作背景和关系,可以运筹帷幄。其实这些早成过往,尤其是在政法系统整顿之后,人人自危。这些号称拉关系走偏门的律师,他们不但不会为你的案件但你其实没法判断。即使他们冒着风险跑关系,就肯定能成吗?他们大概率不会在案件上下太多功夫,忽悠的成分比较多。很多当事人就是吃了这样的亏,而且是哑巴吃黄连。
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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