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3501369536

执业证号:11101200410927149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职务犯罪

受贿罪中,以交易房屋为受贿形式的认定

来源: www.dalvshi363.com发布时间:2022-03-23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贿赂犯罪是最为常见和典型的罪名,其中受贿罪的犯罪率几乎达到95%以上。但是在受贿案件中,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形式千差万别,不一而足。今天我们针对房屋作为受贿案件中贿赂财物的法律认定进行分析。最高院及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规定,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交易房屋等物品的,属于受贿。受贿的数额,按照实际价格和交易价格的差额计算。其中交易包括以较低价格向请托人购买和以较高价格向请托人出售的两种情形。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例如,易某原系江苏某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其利用担任院长的职务便利,于2003年初接受时任某药业董事长潘某的请托,帮助解决了该药业与第二医院在医疗设备租赁上的纠纷。2005年11月,被告人易某通过时任该市民生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地产)董事长潘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即71.572万元购买了民生地产投资开发的保利广场二期一套房产。案发后,经价格认定,上述房产在交易时的市场价格为146.767万元。认定被告人易某从中收受贿赂75.195万元。同时因为民生地产的股东同时也是该药业公司的股东,因此药业公司与民生地产之间具有利益关系,从而认定本案被告人作为院长利用其与药业公司的工作关系,进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了该套房屋,进而以市价与实际购买价之间的差额认定为受贿数额。

但是在上述背景下,如果地产公司的优惠价格和优惠政策并不是针对某一个人,而是针对某一个群体,或者某一个时间段中的全部群体,也就是说如果销售商所制定的优惠价格是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下,购买人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每个案件都有不同,最终还是需要针对个案的不同情形,分别认定。


张立文律师是北京职务犯罪专门律师,具有丰富的金融知识,在办理贿赂犯罪、挪用公款/资金等经济犯罪案件中,具有专业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