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食药监市〔2006〕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在药品广告中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现就药品广告审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在文字广告以及电视广告的画面中,使用药品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出现药品通用名称。
二、药品广告中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经批准的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三、在文字广告以及电视广告的画面中,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2,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辨;产品文字型注册商标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4。
四、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取得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广告,可以在其有效期内继续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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