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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主要内容解读

来源: www.dalvshi363.com发布时间:2021-07-05
史卫忠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

202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发布实施将对加强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发挥重要作用。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与经过、起草中的主要考虑以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与经过

(一)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上升

2017年以来,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增加,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由于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能力弱,遇到侵害后不敢、不能及时寻求帮助,且犯罪行为多发生在内部场所、封闭环境,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普遍存在发现难、干预晚的问题。司法办案中发现,相当一部分案件中的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后有明显的外在表现,如果相关人员将此类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案件便能够被较早发现,并可以对未成年被害人及时给予救助保护,从而避免发生更加严重的危害后果。

(二)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报案举报制度落实不到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报案或举报。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但实践中,由于受传统观念、担心打击报复等因素影响,案外人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报案、举报的情形并不多见。2015年通过的反家庭暴力法和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等明确了教育、监护、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的强制报告责任,但由于缺乏刚性制度设计,相关责任主体报告意识不强,责任落实情况不理想。

(三)地方检察机关的尝试和探索取得了良好效果

2018年以来,浙江省杭州市,江苏省无锡市、扬中市,江西省广昌县等地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取得了较好效果。浙江省杭州市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不到两年,通过报告案件线索发现、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刑事案件33件。湖北省枣阳市检察机关根据学校教师提供的一条未成年学生疑似遭受性侵害线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了一起强奸十余名未成年人的重大恶性案件。

社会各界对强制报告制度建设高度关注。随着一些侵害未成年人恶性案件的曝光,社会公众关于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的呼声日益强烈。2019年,最高检对各地强制报告制度建设情况和效果进行了全面总结,决定启动国家层面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建设。为确保强制报告制度的适用性、操作性和实效性,最高检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共同推动《意见》出台。

二、起草过程中的主要考虑

(一)力求职责明确,实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现能报、发现必报

为保证强制报告制度的可行性、实效性,起草中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具体明确。对强制报告的责任主体、报告情形等规定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表述,力求规定内容界定清晰,明确易懂。二是方便可行。尽量采取有利于报告人员快速、便捷反映情况的方式,简化报案要求,赋予报告单位先期核实权,提高报案效率。三是强制落实。通过强化责任追究,实行多途径监督督导,保证强制报告的制度刚性,使制度要求落到实处。

(二)充分整合资源,实现全面综合保护

司法机关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后,不仅要及时有效惩治犯罪,更应促进被害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的救助保护。为此,《意见》要求司法机关接到报案后协调相关部门同步开展被害人救助、安置、身心康复等工作,整合司法机关、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等各方资源和力量,形成合力保护、衔接有序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三)推动部门联动,促进社会治理

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使司法机关及政府职能部门能够对辖区内未成年人群体状况和可能普遍存在的问题有更清晰的了解,为发现、堵塞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