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纪委省监委对九江市委原常委、组织部原部长刘瑞英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瑞英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不守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接受服务对象宴请;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入股非上市公司获利,违规干预插手工程项目;甘于被“围猎”,以权谋私,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刘瑞英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江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江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瑞英开除党籍处分;由江西省监察委员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终止其江西省第十五次党代会代表、九江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资格;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刘瑞英简历
刘瑞英,女,汉族,1970年2月出生,江西瑞金人,在职大学文化程度,1990年9月参加工作,199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0年9月至2014年9月,历任上饶市(信州区)三中教师、妇联干部、共青团市委副书记,信州区常青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信州区朝阳乡党委书记,婺源县副县长,弋阳县委常委、纪委书记,上饶市纪委副书记;
2014年9月至2019年8月,历任德兴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市委书记;
2019年8月至2021年8月,景德镇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21年8月,九江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22年9月,被免去九江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职务。
(江西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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