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阅卷权。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无需办案机关的审批,且其他辩护人行使阅卷权则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这里的案卷材料是指案卷中的所有材料。辩护人行使阅卷权的起始时间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在审查起诉段,辩护人应当到人民检察院阅卷;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辩护人应当到人民法院阅卷。
内页链接:职务犯罪律师,北京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北京滥用职权罪律师,北京玩忽职守罪辩护律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律师,北京金融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北京单位行贿罪辩护律师,对单位行贿罪辩护律师,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辩护律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辩护律师,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辩护律师,北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辩护律师,北京隐瞒境外存款罪辩护律师,北京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辩护律师,北京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北京私分国有资产罪辩护律师,北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辩护律师
承接全国:北京 厦门 福州 福建 温州 杭州 宁波 浙江 中山 惠州 珠海 深圳 广州 广东 东莞 上海 天津 重庆 新疆 乌鲁木齐 宁夏 银川 青海 西宁 甘肃 兰州 海南 西藏 贵州 贵阳 吉林 黑龙江 内蒙古 安徽 合肥 山西 太原 辽宁 沈阳 大连 河北 石家庄 保定 河南 郑州 江西 南昌 广西 南宁 桂林 湖南 长沙 湖北 武汉 陕西 西安 云南 昆明 四川 成都 山东 青岛 潍坊 烟台 济南 江苏 苏州 南京 徐州 无锡 咸阳 哈尔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