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诈骗罪的区别,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打着与某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旗号,收受财物,办理请托事项。如果此人确实与国家工作人员有一定的密切关系,但是请托事项没有办成,且没有退回收受的财物,如何认定行为性质?司法实践中,往往将此类行为当做“诈骗罪”打击。可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诈骗罪”在实践中界限非常模糊。两罪在构成方面存在以下差异:

1)客观方面不同
诈骗罪的前提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除非嫌疑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确实不存在任何关系,否则,不能以“请托事项未办成”的结果,来推定其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只要能证明嫌疑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密切关系”,嫌疑人通过这层关系收受请托人财物,要么是作为中间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要么是避开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其影响力办理请托事项。无论请托事项是否办成,其行为构成的是贿赂犯罪而非诈骗罪。
2)犯罪对象定性不同
如果对此类“诈骗案”准确定性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请托人不但不是诈骗案的“被害人”,甚至是贿赂犯罪的行贿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从这个角度,可以对其形成一定的牵制。被告人到底是“利用影响力受贿”,还是作为行贿犯罪的共犯之一,未能实现行贿目的,需要根据事实和证据再做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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