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收受药品器械供应商回扣款如何定罪?医院的医生及医务人员,科室主任收受药品器械的回扣款,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收回扣款,在目前的医疗卫生领域,医务人员收受给各类医疗器械、药品供应商的回扣已成为行业“潜规则”。这种商业贿赂行为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阻碍了健康的市场机制的形成,亦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败坏了社会风气,滋生了腐败现象。
2008年“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医生的处方行为虽然是一种职务行为,但不具有从事公务的性质,因而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特征,应当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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