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两者之间的区别,北京职务犯罪案件律师为您解答: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
2.在客观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在主观上不同。
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一直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一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变化,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确属犯罪故意发生转变,不再想退还,而是企图一直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因为属于刑法中的转化犯,仍应根据处理转化犯的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刑事律师: 受贿罪律师 , 挪用公款罪律师 , 职务侵占罪律师 , 滥用职权罪律师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律师 , 私分国有资产罪律师 , 单位行贿罪律师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律师 ,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律师 , 违法发放贷款罪律师 ,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律师 ,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律师 , 违法运用资金罪律师 ,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律师 ,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律师 ,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律师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律师 , 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律师 ,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律师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律师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律师 , 对单位行贿罪律师 , 贪污罪律师 , 挪用资金罪律师 , 玩忽职守罪律师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律师 , 隐瞒境外存款罪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