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一般拆借行为与挪用公款罪行为?一般拆借只是违法违纪,但情节严重的可以上升为犯罪。
1.概念上的区别。前者是指原定用于某方面的公款挪为个人使用;而后者是银行或企业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一种借贷的行为方式。
2.行为方式上的区别。前者是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公款挪用,使国家或集体对公款失去控制,具有行为上的隐蔽性和手段上的违法性。后者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是经有权出借的人同意,并通过拆借协议、贷款合同,这是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债权关系。
3.从社会危害性上看。前者是犯罪行为;后者只是一种违背财经制度的违纪行为。
4.当然,后者可以升格成前者。对那些以拆借资金为名,逃避信贷规模控制和监督制度的非法拆借行为,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可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认定拆借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既要依据刑法,也要考虑金融法方面的规定。
内页链接:职务犯罪律师,北京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北京滥用职权罪律师,北京玩忽职守罪辩护律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律师,北京金融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北京单位行贿罪辩护律师,对单位行贿罪辩护律师,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辩护律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辩护律师,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辩护律师,北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辩护律师,北京隐瞒境外存款罪辩护律师,北京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辩护律师,北京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北京私分国有资产罪辩护律师,北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辩护律师
承接全国:北京 厦门 福州 福建 温州 杭州 宁波 浙江 中山 惠州 珠海 深圳 广州 广东 东莞 上海 天津 重庆 新疆 乌鲁木齐 宁夏 银川 青海 西宁 甘肃 兰州 海南 西藏 贵州 贵阳 吉林 黑龙江 内蒙古 安徽 合肥 山西 太原 辽宁 沈阳 大连 河北 石家庄 保定 河南 郑州 江西 南昌 广西 南宁 桂林 湖南 长沙 湖北 武汉 陕西 西安 云南 昆明 四川 成都 山东 青岛 潍坊 烟台 济南 江苏 苏州 南京 徐州 无锡 咸阳 哈尔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