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贪污罪辩护律师咨询|证明贪污罪主观方面的证据,就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故意的证据。包括以下几个点: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1)贪污的动机、目的;
(2)有无策划、策划的具体内容;
(3)对于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的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未交公的情形,还要查清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对于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情形,还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行为,查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5)对于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的情形,还要查清是否具有骗取保险金的故意;
(6)共同犯罪的,要查清通谋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形成何种内容的共同贪污故意。
2、证人证言
(1)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财务人员、主管人员、经手人员的证言,证明发现犯罪的经过、犯罪手段,以及犯罪嫌疑人对贪污行为的隐瞒、欺骗情况,以证实犯罪嫌疑人贪污的主观故意。
(2)其他知情人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书证
犯罪嫌疑人作案过程中形成的、能够证明其主观方面的书证,如虚假发票、涂改的账本等。
4、物证
证明犯罪嫌疑人将财物据为己有或处置赃款赃物的物证等。
5、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主观故意的其他证据
在贪污案件中,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外,还要注意综合运用客观方面的证据,印证供述和辩解的可信性,以正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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