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符合刑法谦拟性原则。刑法是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尽管有人说受贿常表现为一个从“受财”到“办事”或者从“办事”到“受财”,这是一个有机统一的过程,孰先孰后,其本质是一样的。但实际情况是不一样的,先接财后办事,主观恶性大;先办事后收财,是行为人正确履行职务(行为人依法履行正当职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人不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恰当履行职务),对于前者不存在任何违法问题,对于后后者,构成其他罪的按其他罪处理,构不成其他罪的,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处理。在可以利用其他途径可以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刑法不应主动介入.
以上2个情况就是事后受财不应作为受贿罪处理的情况,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北京受贿罪辩护律师,电话:13501369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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